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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257-2008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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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积分:30 更新时间:2009-6-23 2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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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1 总 则
1.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1.0.2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1.1.0.3 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1.0.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术 语
1.2.0.1 建设项目
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全部建成后才能发挥所需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基本建设单位。
1.2.0.2 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1.2.0.3 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1.2.0.4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1.2.0.5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1.2.0.6 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2.0.7 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8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9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2.0.10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2.0.11 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2.0.12 见证抽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1.2.0.13 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1.2.0.14 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1.2.0.15 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2.0.16 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2.0.17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2.0.18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量测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2.0.19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2.0.20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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