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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GA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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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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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大小: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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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页数: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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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积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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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24 13: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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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英文名称: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替代情况: GA 95-95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4消防设备与器材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20防火
采标情况: ISO 11602-2,NEQ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10-01
提出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页数: 13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7-10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000(E)《消防 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GA 95-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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