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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DL/DJ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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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页数: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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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积分: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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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2-21 1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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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1
1 范围…………………………………………………………………………………………2
2 总则…………………………………………………………………………………………2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2
3.1 通则……………………………………………………………………………………2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3
3.3 分部试运阶段…………………………………………………………………………10
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11
3.5 机组的交接验收………………………………………………………………………15
3.6 特殊情况说明…………………………………………………………………………15
4 机组的考核期…………………………………………………………………………15
5 工程的竣工验收………………………………………………………………………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A.1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0
A.2 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1
A.3 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B.1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C.1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
D.1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9
条文说明………………………………………………………………………………………3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绩效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等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总则
2.0.1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手续;机组移交生产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行业颁发的有关火力发电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程、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 为促进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不断提高,即保证投资方的效益,又提升工程各参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达到多赢的目的,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要求。
2.0.4 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在工程各个阶段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 机组达标考核的自检、预检和复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各阶段的检查。
2.0.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一年。在此期间暴露的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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