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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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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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