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评价,提高焚烧厂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并且商业运营满1年以上的焚烧厂的评价。 分期建设的焚烧厂,可对已建成的工程进行评价,经过分期建设已全部建成的焚烧厂,全厂一起评价。 对焚烧厂的评价应以突出重点、公正客观、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为原则。 焚烧厂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None
- 提出单位:郭祥信、徐文龙、翟力新、王敬民、吴剑、白良成、蹇瑞欢、陶华、项光明、刘思明、乔德卫、胡延国、李晓东、龙吉生、王柯、安淼、冉从华、赖剑波、陈革、王武忠、焦学军、高希刚、方朝军、曾贤琼、吴凯、张星群、黄建中、岳志龙、成斌、周洪权、张玉刚、朱福刚、瞿兆舟、尹水娥、龚燊、马津麟
-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