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本规范适用于可见异物检查法(灯检法)的澄明度检测仪的校准。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等药物溶液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μm。 澄明度检测仪是根据灯检法,用目视方法,在规定的照度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检测可见异物的分析仪器。 澄明度检测仪主要由专用三基色、照度连续可调的荧光灯组成的光源系统、数字照度计(光电接收器)、时间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提出单位:艾明泽(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李晓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张文美(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姜晓梅(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