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None
- 提出单位:沈建忠、姜万荣、杨佳燕、王策、倪吉信、赵鑫明、严勇、刘松、陈浩、喻荣胜、管建平、陈亚菁、曾婷、罗佳意、万孝红、于阳、何文、朱雪茹、李晨光、黄海燕
-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