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None
- 提出单位:成城、李布白、王化卿、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义、王明钰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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