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None
- 提出单位:陈绍禹、李美竹、迟国敬、丁荧荧、李长缨、陈秋雄、江民、赵瑞保、周以良、杨森、刘文钦、应援农、刘新领、张潮海、江金华、李伯珍、杨俊杰、孙德刚、邓华蛟
-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