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41-19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强制性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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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None
  • 提出单位: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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