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国家标准 强制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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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废止

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管理要求及废物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废弃物即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医学应用后被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与粒子源的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GBZ 133-2002
  • 提出单位:吴锦海、顾乃谷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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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详情:4.43MB 共 9 页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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