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n(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CJJ 94-2003
- 提出单位:戚大明、罗庆、朱立建、严茂森、白丽萍、吴珊、杨永慧、井帅、姜国芳、黄炜、李白千、易洪斌、张申正
-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