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国家标准 强制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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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本标准规定了核和放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及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时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线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防护。
    国际标准分类号:
  • 代替标准:GBZ 113-2002、GBZ 153-2002
  • 提出单位:姜恩海、张良安、谭绍智、王桂林、刘长安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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