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5-201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行业标准 强制性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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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为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提高港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适应航运业的发展,统一海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港总体设计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岸线、土地、海域等资源,节约能源,
    国际标准分类号:
  • 提出单位:季则舟、张志明、王海霞、秦福寿、刘红宇、唐敏、刘立华、苏君利、蔡艳君、徐元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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